律师资料
林均
林均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3310200910286833
  • 资格证号:
  • 地区:浙江-台州
  • 手机:13205761857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林均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访客

涉外商事合同能否以书面以外的方式签订?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6-27 04:43)     点击:290

涉外商事合同能否以书面以外的方式签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但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实际上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而实际上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若一方当事人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则可以认定合同成立。

  另外,我国在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合同的形式作出书面保留,对于我国与该公约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该保留已于2013年被撤销,目前我国也与绝大多数《公约》缔约国一样,不再要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发表评论
林均: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林均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