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林均
林均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3310200910286833
  • 资格证号:
  • 地区:浙江-台州
  • 手机:13205761857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林均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访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哪些类?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4-07 03:46)     点击:207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哪些类?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发表评论
林均: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林均律师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