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诉讼时效案件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4-07 03:41) 点击:162 |
买卖合同 诉讼时效案件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台玉商初字第2508号 原告徐道贵,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民辉新村10-6号。(身份证号:332601195908151213)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卫东,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均,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振法,男,194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玉城街道珠城东路43号。(身份证号:332627194612300354) 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徐道贵与被告黄振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开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徐道贵诉称,原、被告之间有养生酒业务往来。2006年9月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酒款人民币67535元、礼盒等返利5265元,合计人民币 72800元。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28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 被告黄振法辩称,欠款属实,如果原告减少部分货款,同意偿付货款人民币56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黄振法偿付原告徐道贵酒款人民币56000元。此款于2009年9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徐道贵负担(此款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