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料
林均
林均律师

加载中...
  • 执业证号:13310200910286833
  • 资格证号:
  • 地区:浙江-台州
  • 手机:13205761857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林均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访客

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的责任解析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4-12-22 04:19)     点击:421

  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的责任解析

  承担适当的警示路人的义务。

  因为公共场所、道路这类地方是人群也入比较多的地方,如果在这些地方施工而造成一定的危险性,施工人自然负有警示路人小心危险的义务。如果施工人没有尽到这种义务,施工人的这种不作为行为就可以构成侵权。例如,自来水公司在维修地下管道时,打开铺设在道路上的井盖,应在井盖四周摆放护栏或者摆放特殊的标志物,以警示路人注意安全。如果施工人不作任何防护措施,致使路人失足掉进该井中,施工人的行为就构成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责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在地面施工中,法律规定施工人只有在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才对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承担责任。而施工人在地面施工中,有提醒路人注意的义务,以防止损害的发生。如果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则视为施工人没有尽到上述注意义务,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除非施工人举证证明他主观上没有过错,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一般是对自然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损害。

  所以,地面施工侵害人身权的责任方式,一般是赔偿损失和消除危险。在施工人既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有侵害不特定的路人之危险时,施工人应负责消除危险,在施工地点设置明显的标志或采取其它措施。如果施工人没有履行该义务,导致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施工人应赔偿受害人所蒙受的损失。损失主要包括医疗费用、误工损失或者丧葬费用等等。

发表评论
林均: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林均律师主页